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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石长明,李吉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77号原告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周召祥,男,生于1947年9月14日,土家族,务农,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代理人周召福(系周召祥之弟),男,生于1951年5月4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长明,男,生于1962年7月22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吉香,女,生于1965年3月21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石长明,李吉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撤回起诉申请系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周召祥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钟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