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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68号原告:章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员 唐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占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