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68号原告:章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员 唐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占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