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异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颜士煦与朱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士煦,朱正荣,贾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异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颜士煦。被执行人朱正荣。第三人贾左兰。本院在执行谷梅英与朱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颜士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贾左兰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颜士煦撤回追加贾左兰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李顺林审判员 宗殿荣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