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125-5、126-5、157-5、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家明、万开英等与襄阳市襄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明,万开英,杨学进,胡爱群,陈怡婷,朱梦元,黄一卓,欧阳羽,严凤梅,周小彦,黄学秀,江宇欣,江宇轩,襄阳市襄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53-5号(2015)鄂襄城执通字第15-5、16-5、17-5号(2015)鄂襄城执字第125-5、126-5、157-5、3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家明。申请执行人万开英。申请执行人杨学进。申请执行人胡爱群。申请执行人陈怡婷,系胡爱群之。申请执行人朱梦元。申请执行人黄一卓,系朱梦元之子。法定代理人黄卢伟。申请执行人欧阳羽。申请执行人严凤梅。申请执行人周小彦。申请执行人黄学秀。申请执行人江宇欣。法定代理人周小彦,系江宇欣之母。申请执行人江宇轩。法定代理人周小彦,系江宇轩之母。被执行人襄阳市襄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西街158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家明、万开英等13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襄阳市襄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其中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八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03号、第00304号、第00305号、第00306号、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四字第00292号、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本院均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53-3号、(2015)鄂襄城执字第15-3、16-3、17-3号、(2015)鄂襄城执字第125-3、126-3、157-3、316-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襄阳市襄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的冻结。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阳市襄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在襄阳运管处第一道路运输管理所的燃油补助款2605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进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