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邓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XX起诉后,又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邓XX负担。审 判 长 张泽辉审 判 员 代述学人民陪审员 陈杨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