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宏遐与杨虹、任东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遐,杨虹,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王宏遐,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伊春日报社干部。被执行人杨虹,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第三人任东,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宏遐与被执行人杨虹、任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09)伊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宏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虹、任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伊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