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许惜明与许树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惜明,许树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许惜明,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31。被执行人:许树名,男,汉族,户籍地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13。许惜明与许树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人民币86711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公安、工商、房管、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安法执字第2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裕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