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峰峰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延川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白峰峰,男,1987年6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延川县供电分公司。申请人白峰峰于2015年9月28日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白峰峰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延川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标的为10178.45元及迟延履行金。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延川县供电分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人10178.45元。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延川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华审判员 高维灵审判员 刘改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