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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万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48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无职业。2013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万某被控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5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桂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14时57分许,被告人万某在本区创业街10栋C座3单元一楼大厅发现柯某停放在楼道内价值人民币2390元的新日牌紫色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推至该楼B座4单元602室的家中。同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万某家中查获该电动车,并将其抓获归案。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的电动车发还被害人柯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害人柯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胡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搜查证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及其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万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