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玉成与岳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973号原告:王玉成,工人。被告:岳立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成诉被告岳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成于2015年10月27日以其无法查找到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审判员 赵亚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