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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4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玉成与岳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973号原告:王玉成,工人。被告:岳立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成诉被告岳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成于2015年10月27日以其无法查找到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审判员  赵亚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