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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与罗启福、熊代芬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郭吉仁,曹明菊,罗启福,熊代芬,郭吉其,黄洪勤,罗宇,郭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64号。法定代表人刘玉霞,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微、代敏,该行职工。被告郭吉仁,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曹明菊,女,汉族,1984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罗启福,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熊代芬,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郭吉其,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黄洪勤,女,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罗宇,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郭吉兰,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诉被告郭吉仁、曹明菊、罗启福、熊代芬、郭吉其、黄洪勤、罗宇、郭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