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欧阳志聪、欧建飞与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志聪,欧建飞,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志聪,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欧建飞,女,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阳熙梅,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锋。申请执行人欧阳志聪、欧建飞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一、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回原告欧阳志聪购房款672521元、维修基金2604元、合同印花税336元共计675461元。二、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回原告欧建飞购房款694939元,维修基金2604元、合同印花税347元共计697890元。本案受理费17178元减半收取8589元,由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1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小珍的银行存款1012430.72元;2015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到庭交付了385642.28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小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