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9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丙彦、董洪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986-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滨河路终端。法定代表人:冯少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丙彦,男,汉族,1963年4月5日生。被执行人董洪彬,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生。郑州市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丙彦、董洪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丙彦、董洪彬欠原告郑州市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53万元借款本金于2014年8月底偿还125万元,剩余228万元借款于2015年1月底前全部还清,并支付该欠款利息,随本金一并支付给原告;二、被告董洪彬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郑州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20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对被执行人刘丙彦、董洪彬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015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冻结的银行存款划拨到人民法院账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丙彦、董洪彬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刘丙彦、董洪彬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具体数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对被执行人刘丙彦、董洪彬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书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