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法定代表人程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彦飞,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战锋,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宏舟审 判 员 高荣静人民陪审员 杜金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曌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