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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左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