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左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