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家宽与黄立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家宽,黄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77号申请人吴家宽,居民。被申请人黄立群,居民。申请人吴家宽因案外人刘律宏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到期未还,被申请人黄立群提供担保,故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立群所有的在建湖县农业银行登达分理处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家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黄立群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立群所有在建湖县农业银行登达分理处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2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艳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