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建申请执行崔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18-1号申请执行人何建。被执行人崔城。何建申请执行崔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城现外出下落不明,无金钱给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执行能力,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