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一鸣与吴开华、日照昊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鸣,吴开华,日照昊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983号原告:王一鸣,居民。被告:吴开华,日照昊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日照昊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吴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开华,男,被告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鸣诉被告吴开华、被告日照昊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王一鸣负担。审 判 长 王长杰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费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洪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