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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一鸣与吴开华、日照昊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鸣,吴开华,日照昊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983号原告:王一鸣,居民。被告:吴开华,日照昊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日照昊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吴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开华,男,被告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鸣诉被告吴开华、被告日照昊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王一鸣负担。审 判 长  王长杰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费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洪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