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郝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郝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被执行人:郝帅,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郝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云A102**在车管所办理查封手续,但现车辆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63594.73、未受偿63594.73元,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6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法院继续执行。执行长 杜禹衡执行员 张帅克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娅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