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株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冬兴、黄凤英、龙权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冬兴,黄凤英,龙权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株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林。委托代理人:韩健。委托代理人:辛珑。被告:龙冬兴,男。被告:黄凤英,女。被告:龙权兴,男。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龙冬兴、黄凤英、龙权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军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辛珑、被告龙冬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凤英、龙权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龙冬兴以擦筒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在我行借款89900元整,定于2015年6月19日到期。贷款到期后被告龙冬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进行催收,被告龙冬兴总是一直拖欠不还。至2015年9月24日止,尚欠本金89900元、利息8131.28元。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龙冬兴、黄凤英偿还我行借款本金89900元及其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龙权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龙冬兴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是现在我无力偿还,会在有生之年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黄凤英、龙权兴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经审理查明,被告龙冬兴与被告黄凤英系夫妻关系,被告龙冬兴与被告龙权兴系兄弟关系。2014年6月20日,被告龙冬兴以擦筒为由向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株潭信用社申请贷款89900元。同日,被告龙冬兴与株潭信用社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金额借款金额:(大写)捌万玖仟玖佰元正。(小写)89900元。第二条期限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借款日期自实际提款(即办理借款凭证,下同)日起算,具体借款期限及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若为分期提款,借款期限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人应严格按照约定提款时间提款,实际提款日晚于约定提款时间的,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第三条用途借款用途:擦筒。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1、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下列第1种:(1)固定利率,即在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现行基准利率,年利率约定为%(月利率为11.5‰)。如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该利率需进行重新约定。2、利息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3、结息方式借款人按下列第(1)种方式结息:(1)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4、罚息(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偿还本息为止;(4)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5)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自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罚息和复利;(6)罚息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1款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第九条还款1、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下列第(1)项:(1)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息;第十条担保1、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同日,被告龙权兴(保证人、甲方)与株潭信用社(债权人、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2014年6月20日龙冬兴(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主合同所规定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被保证担保的主债务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万玖仟玖佰元,借款用途为擦筒,借款月利率11.5‰,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19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约定。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法律服务、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在其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满两年止。同日,被告龙权兴在同意保证意向书右下部“保证人”一栏签名捺印。同日,因被告龙冬兴先前的借款并未归还本金89900元,在付清该款的结欠利息后,株潭信用社就该本金89900元准予被告龙冬兴转贷并重新办理借款凭证,约定借款月利率13.8‰,到期日2015年6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龙冬兴未偿还本息,截止2015年10月27日,尚欠贷款本金89900元、利息和逾期利息9841.54元。另查明,2014年8月18日,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农村商业银行,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此更名为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并且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债务由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承继。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龙冬兴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个人借款申请书、同意保证意向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结欠本息明细单、身份证复印件、贷款报批表为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株潭信用社与被告龙冬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龙权兴签订《保证合同》,均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依法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并且该合同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无效、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依法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现在,原告承继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债务,那么,被告应向原告履行约定义务。本案中,株潭信用社按照约定向被告龙冬兴提供贷款,且在被告龙冬兴、黄凤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放该贷款,被告龙冬兴却未按期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依法涉案债务属被告龙冬兴、黄凤英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龙冬兴、黄凤英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同时,被告龙权兴对涉案债务约定连带保证且尚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龙冬兴、黄凤英偿还借款本金899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被告龙权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并予以支持。被告黄凤英、龙权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冬兴、黄凤英返还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00元,并支付该款至2015年10月27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9841.54元,共计人民币99741.54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此后利息亦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龙权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2150元,由被告龙冬兴、黄凤英、龙权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军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惠敏附: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