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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起与郑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起,郑文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37-2号原告王起,农民。委托代理人韩玉增,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献(又名郑文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起诉被告郑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下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起负担。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关永鹏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清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