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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7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贞远与李琴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110号原告李贞远,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驿区。被告李琴,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贞远诉被告李琴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贞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贞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贞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卿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明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