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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孙某某,男,194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被告已经偿还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清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