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孙某某,男,194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被告已经偿还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清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