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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廷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亳行初字第00045号原告马廷伟,男,1974年11月9日生出,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庆超,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莉,县长。委托代理人朱西山,利辛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关艳灵,利辛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廷伟诉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收到利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廷伟负担。审 判 长  张秀远审 判 员  刘晓慧人民陪审员  任淑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