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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史二兰与杨志华、杨龙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二兰,杨志华,杨龙会,薛彦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史二兰,农民。被告杨志华。被告杨龙会。被告薛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二兰与被告杨志华、杨龙会、薛彦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二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二兰以已与被告杨龙会、薛彦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二兰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史二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尹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