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沈城优与邓建武、李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城优,邓建武,李远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沈城优,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816。被告一邓建武,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919。被告二李远强,男,住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913。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何晓东。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城优诉被告邓建武、李远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先于执行支付医疗费5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18时10分许,被告一邓建武粤S×××××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广州往惠州方向行驶,行至博罗县长宁镇新村路口(G324线899KM+800M)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起火,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立即送往惠州中心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特重型烧伤,截止至2015年10月27日,已用去医疗费538579元(扣减已缴交的380100元住院费用押金,仍欠医疗费158479元),医院出具《催款通知书》注明预计仍需医疗费400000元,并要求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前再补交200000元医疗费押金。粤S×××××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四处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500000元(不计免赔)。因原告属于特重型烧伤,伤情严重,原告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被告先于执行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00元,考虑原告的伤情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上述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先于执行支付原告沈城优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先于执行支付原告沈城优医疗费4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古灵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