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德遍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694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是吸毒人员,于2014年春节期间开始租住在阳江市江城区榕树巷一出租屋。罗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及4月下旬的一天容留吸毒人员姚某某在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10日,民警在阳西织篢镇山水华庭门口抓获罗某某,后从被告人罗某某租住的阳江市江城区榕树巷一出租屋缴获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一个、锡纸一张。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因吸毒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从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26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通知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许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从被告人处缴获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一个、锡纸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林雅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成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