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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5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春会与王宏、贾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834号原告刘春会。被告王宏。被告贾爱玲。原告刘春会诉被告王宏、贾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诺尽快还款,但至今被告仍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王宏、贾爱玲,但却不能提供该二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明确身份情况信息,故原告所诉二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