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太兴村。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3日作出(2014)大商初字第0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商初字第06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晓宏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