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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催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催字第00023号申请人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高新区碧华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900053/27205029、面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出票人为南通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施新荣审判员 杨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