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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敦化市富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杜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敦化市富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杜立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吉林省敦化市富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长松路7号。法定代表人:曹令吉,吉林省敦化市富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立忠,女,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敦化市富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敦化市富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敦化市富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省敦化市富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立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贺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