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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许宝明与胡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明,胡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许宝明。被告胡强,成年,定兴县定兴镇西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宝明与被告胡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宝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宝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宝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树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