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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荣俊与刘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俊。上诉人刘金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金刚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金刚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金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金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素梅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吴文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月速录员  严宝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