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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县香益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红宣进出口有限公司,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世中海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41号原告:绍兴红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东昌。法定代表人:周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帆,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85号18楼D室。被告:世中海运(株)(SEJUNGSHIPPING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中区北仓洞35Woosung大厦9层902。在本院审理原告绍兴红宣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世中海运(株)(SEJUNGSHIPPING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已合并至另案中一并审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本案纠纷可在另案中一并处理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红宣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世中海运(株)(SEJUNGSHIPPINGCO.,LTD.)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