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长波申请马万金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263号孙长波,住所地讷河市讷河镇东南街四委49组,联系方式138XX****XX。马万金,所在地依安县先锋乡长山村小学就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波与被执行人马万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第78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长波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万金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万金有账户存款,经扣划交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