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成中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26号罪犯张成中。本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5822.14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津高刑一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本院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第16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一中刑执字第4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成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于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5年上半年获表扬奖励3次,2014年下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张成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155822.14元不变。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