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禹城市祥俊眼镜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城市祥俊眼镜第一分店。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经营者:张俊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城市祥俊眼镜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禹城市祥俊眼镜第一分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兵审 判 员 李连冰人民陪审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