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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勇与赤峰市红山区小董汽修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勇,赤峰市红山区小董汽修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475号原告于勇,男,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市红山区小董汽修,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勇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小董汽修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7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勇负担。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春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