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光亮与李正正、孙晓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亮,李正正,孙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刘光亮被执行人李正正被执行人孙晓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李正正、孙晓娟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阎跞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