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长江、张晖英与金维维、赵胤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维维。委托代理人罗殿民,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娜,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长江。委托代理人侯小兵,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晖英。委托代理人侯小兵,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胤皓。上诉人金维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维��的委托代理人罗殿民、周丽娜,被上诉人赵长江和张晖英的委托代理人侯小兵,原审被告赵胤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退还上诉人金维维。审判长 许素梅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吴文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月速录员 严宝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