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7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朱文海与北京宜居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海,北京宜居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朱明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708号原告朱文海,男性,年龄47。被告北京宜居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跃苑四区3号楼1层。被告朱明亮,男性,年龄63。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海诉被告北京宜居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朱明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