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程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0041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博,男,1986年1月8日出生。关于黄建军与程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被执行人程博于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2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程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兰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炳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