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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碧圃巷(市新华区兴华针织厂办公楼二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7920952-3。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齐亮,北京颐和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呼爱军,北京颐和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街道办事处四楼(一矿路北段体育馆西100米)。组织机构代码:68816756-1。法定代表人徐怀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红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亮,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召开庭前会议。原告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亮,被告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红艺、马亮参加了庭前会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针对双方之间的纠纷,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18日以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0月13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现该案尚未审结。本案的处理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   绿   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