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绪龙与聊城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绪龙,聊城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220号原告朱绪龙,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育新街16号。法定代表人苗润伟,总经理。原告朱绪龙与被告聊城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记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