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754号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号。注册号310229001311141。法定代表人谢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宗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下嶂岙二五路1弄1号。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占立。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其与被告签订一份工业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其处购买无负压供水设备等产品一批,合同总金额29223元。其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14611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61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