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高仰与吴永兴、邹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高仰,吴永兴,邹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方高仰,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金辉、武秀珍,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兴,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邹凤英,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高仰与被告吴永兴、邹凤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高仰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永兴、邹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高仰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永兴、邹凤英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高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方高仰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