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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建社与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社,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社,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庙乡。被执行人高涛,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高村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万贾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涛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的存款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高涛妻子杨秀娟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