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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建南与黄设昌、黄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南,黄设昌,黄敏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977号原告黄建南,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设昌,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敏智,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黄建南与被告黄设昌、黄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卫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南和被告黄设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敏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建南诉称:被告黄设昌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5月31日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100000元,还款期限为4个月。被告黄敏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黄设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黄敏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设昌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因本人经济能力有限,要求原告分期还款。被告黄敏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与举证。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为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黄设昌向原告黄建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被告黄敏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黄设昌归还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黄敏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敏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设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建南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黄敏智对被告黄设昌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设昌、黄敏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黄设昌、黄敏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爱玲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