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行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云成与安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命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成,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湖行终字第71号上诉人张云成。委托代理人默立贤。被上诉人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东弄庄82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文。委托代理人周军。委托代理人邹建宏。上诉人张云成诉被上诉人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命令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云成的委托代理人默立贤,被上诉人安吉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军、邹建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浔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德清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汤政强代理审判员 沈 屹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烈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