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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胡某某,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吴爱国,修武县五里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未果,2015年5月4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大男子主义强,原告稍不言听计从,被告就连吵带打,两个孩子的出生并没有改变被告的恶性。被告2014年失去工作后变的更加疯狂,三天两头打原告,原告只得外出打工。现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刘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出庭,但经本院询问,其认为原、被告的感情尚好,只是有些生活上的小矛盾,达不到离婚的程度,其不愿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发生纠纷成诉。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还想有个机会能和原告好好生活下去。原告亦没有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即便分居事实存在,考虑到维持家庭生活的不易,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且被告请求和好的愿望强烈,应给与其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承涛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姬倩倩 更多数据: